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TJIFA。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本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如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互联网支付、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规范;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反映会员诉求,协调本行业与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对话;加强会员间以及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交流,推动行业研究,引导会员创新发展;加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服务本市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本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域: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针,规范其相关的经营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三)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并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行为; (五)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提示相关风险; (六)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诚信守法,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八)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九)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及开展市场研究; (十)广泛吸引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及相关服务机构落户天津,推动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 (十一)代表天津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建立并管理协会网站,及时发布更新行业信息。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五)经批准设立的清算、支付、货币经纪机构; (六)依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以及为其提供法律、会计、征信、咨询等服务的相关机构; (七)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二)知名专家及学者; (三)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八)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 1/3 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除外),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 1/3 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3-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表述的“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